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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把职校实习生当成“廉价劳动力”

2007-05-21 12:40  admin   

    新华社上海519电(记者 钟昊熹)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规定强调:接收实习生的企业必须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3年以上的实习合作协议,这些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才可以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。同时,规定还对企业虚报实习生报酬、骗取税前扣除等予以明确制止,目的是防止不法企业钻政策的空子,把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“好经”念歪了。

    近年来,国家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,各地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了突出的位置。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来,不少地方和部门积极响应,纷纷出台配套措施,加大财政投入。一时间,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如雨后春笋般出现,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。

    我们在感到欣喜的同时,仍需保持高度的警惕:一些地方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,以促进学生就业、“半工半读”为名,廉价甚至无偿使用学生劳动力;一些学生在实习期间缺乏起码的保险保障。更有甚者,一些机构竟然以“实习”为名,安排学生到歌舞场所进行所谓的“培训”,昧着良心牟取不正当利益,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。

    据媒体报道,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《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(草案)》,增设了针对类似违规行为的规定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纷纷表示,绝不能安排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。

    我们在大力推动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同时,一定要时刻牢记“健康”这个关键词,确保学生的健康成长,确保职业教育均衡、可持续地发展。当前,特别要谨防“好经”被“歪嘴和尚”念歪了。有关方面在用足国家出台的好政策、好措施,用好各方面投入的同时,要坚决杜绝以职业教育之名,大肆牟取个人或部门私利的行为。要通过法律法规制度及监督等多种形式,引导和规范职业教育机构健康均衡发展,推动和促进企业、学校、学生和社会实现多赢。

 

摘自:2007年05月19日 新华社  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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